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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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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26條
機坑之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機坑底在地面或地面以下者,須為防水構造,並留有適當空間,以保持操作之安全。 二、設置手動照明設備及停機開關。 三、機坑深度在一.四公尺以上時,須裝設易於維修人員進入機坑底部之固定爬梯。 四、相鄰機坑間,須以鐵絲網隔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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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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