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 第30條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30條

升降機之電動機、牽引機、控制器等與牆或柱之間隔,應留有三十公分(液壓升降機之主要機器與牆或柱之間隔為五十公分)之保養空間。但無阻礙管理保養時,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