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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 第51條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51條
升降機之操作方法及故障時之處置方式等,應揭示於明顯易見處。 升降機應於搬器內顯而易見之場所,置有標示下列事項之銘牌: 一、製造者名稱。 二、用途。 三、積載荷重。 四、如屬載人用升降機、病床用升降機或工程用升降機時,應標示其最大搭乘人數(積載荷重依
第二十九條
及其附表規定,每人以六十五公斤重計算,長跨度工程用升降機以人員搭乘區每人佔○.二五平方公尺面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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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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