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 › 第10條

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 第10條

經認證合格之民間志願組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廢止其認證: 一、組織成員人數不足二十人者。 二、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不聽從主管機關之指揮、督導或所為顯非經 認證之工作許可範圍,嚴重影響救災進行,致生不良後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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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