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 › 第3條

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組織成員救災相關專業訓練合格證明,其訓練得由 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依規定辦理或委託其他具相關救災專業之機關 、機構、團體或學校辦理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