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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 第4條

民間志願組織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其工作地區在單一縣 (市) 行政區域內 ,由當地消防機關受理認證申請案件,核轉本部辦理;其工作地區跨越二 縣 (市) 以上之行政區域者,得逕向本部申請認證。 本部為辦理前項認證,得會同相關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學者、專 家共同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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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