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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42條

當年度捕獲留艙之南方黑鮪漁獲物,應於次年度十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轉運,並申請漁獲監控文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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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