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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48條

當年度捕獲之南方黑鮪因故造成漁獲受損無法銷售時,經營者應於事故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原因,通知鮪魚公會轉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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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