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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分級輔導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博物館設立目的、規模、典藏、研究、展示及文化教育功能等要件,輔導分級如下: 一、依法完成設立登記之私立博物館。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公立學校或公法人設立之博物館。 三、中央政府機關、公法人或國立學校設立之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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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