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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分級輔導辦法
› 第4條
博物館分級輔導辦法 第4條
第二條
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公立博物館,由其設立機關(構)提供館務營運發展必要之人力及經費等資源,以維本法
第十條
所定之博物館教育及學術功能,達成文化傳承之目的。 公立博物館為充實典藏、深化研究、豐富展示或加強教育,應訂定中長程館務發展計畫,以提升博物館服務品質,促進民眾對博物館保存知識內涵之瞭解及利用。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前項所定中長程館務發展計畫提供專業諮詢、技術協助或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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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博物館設立目的、規模、典藏、研究、展示及文化教育功能等要件,輔導分級如下:…
第3條
前條第一款之私立博物館,由受理申請設立登記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輔導,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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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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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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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為鼓勵國內博物館事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協助第五條所定之博物館辦理館所軟硬體規劃、專業功能…
第9條
為加強博物館之專業自理及建立評鑑基礎,中央主管機關得協助第五條所定之博物館研擬中長程館務發展…
第10條
為提升博物館之公共價值及服務品質,中央主管機關得對依本法第十六條完成評鑑之博物館,優予提供其…
第11條
為鼓勵博物館發展國際交流及合作,提高博物館之國際能見度,中央主管機關得對依本法第十六條通過認…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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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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