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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法施行細則 第2條

符合本法第三條定義之館所,其功能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具有符合設立宗旨之收藏,並能持續管理及運用。 二、對於設立宗旨涉及之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科技與環境等相關證物或資料,有持續性之調查、整理與建檔計畫,並將其運用於展示及教育。 前項館所營運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有明確設置者及管理者。 二、有一名以上專職並具相關專業之館員負責蒐藏、研究、展示、教育及公共服務等工作。 三、應開放公眾參觀,開放時間每年應不少於二百日曆天。 第一項館所依其定位,名稱包括但不限於美術館、文物(化)館、紀念館、天文館、水族館、動物園及植物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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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