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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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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法 第14條
第 三 章 輔助、認證及評鑑
公立博物館對具有保存、研究、展示、教育價值之珍貴稀有或瀕臨滅失之藝術品、標本、文物等,有緊急搶救、修復或購置取得必要者,得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或向上級機關請撥專款,並得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及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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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博物館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
博物館之類別如下:一、公立博物館: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公…
「輔助、認證及評鑑」的其他條文
第13條
博物館應辦理重要典藏品之專業修復或維護;必要時,得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但以依第十六條完…
第15條
博物館因辦理展覽向外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借展之文物、標本或藝術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中…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表彰專業典範,就典藏、研究、展示、教育、管理及公共服務等面向,應建立博物館評鑑…
第17條
博物館基於典藏、研究及教育所需之進口物品,得依關稅法、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加值型及非加…
第18條
未辦理登記或最近一年內曾因違反文化部博物館事業推展補助作業要點規定之博物館,不得予以獎勵或補…
← 第13條
看 博物館法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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