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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法 第14條

第 三 章 輔助、認證及評鑑
公立博物館對具有保存、研究、展示、教育價值之珍貴稀有或瀕臨滅失之藝術品、標本、文物等,有緊急搶救、修復或購置取得必要者,得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或向上級機關請撥專款,並得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及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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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博物館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博物館之類別如下:一、公立博物館: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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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