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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法 第16條

第 三 章 輔助、認證及評鑑
中央主管機關為表彰專業典範,就典藏、研究、展示、教育、管理及公共服務等面向,應建立博物館評鑑及認證制度。 中央主管機關得召開評鑑會,審議博物館之評鑑及認證等事宜。 中央主管機關成立之評鑑會,應由各類型博物館研究、教育、展示、管理、法律及會計等學者專家組成。其評鑑結果應敘明理由,對外公開。 評鑑會進行博物館評鑑時,應納入博物館自行研提之指標,並邀請被評鑑博物館相關類型博物館領域學者專家協助。 博物館之認證指標、評鑑會之審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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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博物館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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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認證及評鑑」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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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