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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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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法 第16條
第 三 章 輔助、認證及評鑑
中央主管機關為表彰專業典範,就典藏、研究、展示、教育、管理及公共服務等面向,應建立博物館評鑑及認證制度。 中央主管機關得召開評鑑會,審議博物館之評鑑及認證等事宜。 中央主管機關成立之評鑑會,應由各類型博物館研究、教育、展示、管理、法律及會計等學者專家組成。其評鑑結果應敘明理由,對外公開。 評鑑會進行博物館評鑑時,應納入博物館自行研提之指標,並邀請被評鑑博物館相關類型博物館領域學者專家協助。 博物館之認證指標、評鑑會之審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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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博物館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
博物館應本專業倫理,確認文物、標本、藝術品等蒐藏品之權源及取得方式之合法性。博物館應就典藏方…
第13條
博物館應辦理重要典藏品之專業修復或維護;必要時,得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但以依第十六條完…
「輔助、認證及評鑑」的其他條文
第13條
博物館應辦理重要典藏品之專業修復或維護;必要時,得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但以依第十六條完…
第14條
公立博物館對具有保存、研究、展示、教育價值之珍貴稀有或瀕臨滅失之藝術品、標本、文物等,有緊急…
第15條
博物館因辦理展覽向外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借展之文物、標本或藝術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中…
第17條
博物館基於典藏、研究及教育所需之進口物品,得依關稅法、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加值型及非加…
第18條
未辦理登記或最近一年內曾因違反文化部博物館事業推展補助作業要點規定之博物館,不得予以獎勵或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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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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