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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第4條

印信條例第六條第三項所稱之機關,其性質由製發機關依據各該組織法規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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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