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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檢查規則 第9條

檢查人員查獲涉嫌違反印花稅法之憑證,應即掣據(式樣見附件(二))交受檢查人收執,將涉嫌違章憑證攜回,至遲於次日簽報依法處理,如受檢查人因事實需要,要求留置使用,不便攜回,應在憑證上註明涉嫌違章事實,責由受檢查人書立保管證明(式樣見附件(三)),並提供涉嫌違章憑證影本或抄本註明與原本相符並加加蓋印章後,連同保管證明一併攜回簽報依法處理。 前項查獲之涉嫌違章憑證,如納稅義務人非屬檢查機關之轄區者,應由原檢查機關將查獲之憑證,函送其轄區稽徵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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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印花稅之檢查,由主管稽徵機關派員執行之。第3條稽徵機關對印花稅之檢查,除應隨時注意辦理外,每年應舉行重點檢查一次或二次。重點檢查,事先應訂…第4條檢查人員執行檢查時,如有必要,得會請當地警察或自治人員協助辦理。第5條印花稅之檢查,除必要時稽徵機關得通知受檢查對象提示有關憑證到達辦公處所檢查外,應在受檢查對象…第6條受檢查之對象,如有因憑證保管人員外出,不能提示憑證檢查者,檢查人員應簽報核准,另定檢查時間,…第7條檢查人員進行檢查時,應就應納稅之憑證,依印花稅法之規定,翔實核對檢查,有無依照規定履行納稅義…第8條經檢查已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之憑證,檢查人員應在該項憑證適當處加蓋「印花稅檢查訖」(式檥見附件(…第10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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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