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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規定之金額,以國幣為單位。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使用中央授權發行之通用貨幣者,應依政府規定之比價折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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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法規定之各種憑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者,均應依本法納印花稅。第2條印花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發行印花稅票徵收之。第4條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權利義務消滅後應保存二年。但公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應依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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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