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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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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權利義務消滅後應保存二年。但公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應依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法規定之各種憑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者,均應依本法納印花稅。
第2條
印花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發行印花稅票徵收之。
第3條
本法規定之金額,以國幣為單位。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使用中央授權發行之通用貨幣者,應依政府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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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印花稅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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