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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登記辦法 第12條

申請印鑑各項登記或證明,應按件繳納工本費,其費額由直轄市、縣 (市 ) 政府定之。但向僑務委員會申請印鑑證明者,免予繳納工本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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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