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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登記辦法 第11條

辦理印鑑登記之申請書及印鑑條,非因避免天災事變不得攜出保存處所, 除當事人或其受委任人外不得供他人閱覽。 前項書條除印鑑證明申請書保存十年外,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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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