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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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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登記辦法 第4條
申請印鑑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及印鑑證明 (格式一) ,均應以書面 向印鑑登記機關為之。 僑居國外人民在國內未設戶籍登記者,申請印鑑證明 (格式二) 應以書面 向僑務委員會為之。 法人之印鑑證明由法人登記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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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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