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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20條

事業單位對經審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於施工過程中變更主要分項工程施工方法時,應就變更部分重新評估後,就評估之危害,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更新施工計畫書及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並記錄之。 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十八條之規定。 第一項所定變更主要分項工程施工方法,如附件十六例示施工方法變更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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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