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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21條

檢查機構為執行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得就個案邀請專家學者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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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