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 第17條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17條

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前項定期檢查,應就該起重機各部分之構造、性能、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項目實施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之荷物,於額定速率下實施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試驗。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時,得免實施。 第二項荷重試驗準用第十五條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