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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 第13條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13條
代檢機構辦理代檢業務,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登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代行檢查之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受檢單位)之名稱、地址、代表人及電話號碼。 二、受檢機械或設備之型式及容量。 三、受檢機械或設備之編號、檢查合格證明號碼、代行檢查日期及有效期限。 四、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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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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