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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 第14條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14條
代檢機構受理申請檢查時,應依約定日期指派代檢員前往檢查。 受檢單位於約定日期因故不能配合檢查,於檢查三日前已通知代檢機構延期者,得不另行繳費,並另約期檢查。 受檢單位不能配合檢查為不可抗力者,不受前項通知期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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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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