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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 第30條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30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於下列情形,得對代檢機構實施檢查品質監督: 一、不定期對代檢業務實施品質管理抽查。 二、對代檢機構報告之檢查結果資料審核有必要者。 三、代行檢查判定結果有疑義者。 四、受檢單位申訴代行檢查品質不良者。 勞動檢查機構應將前項品質督導實施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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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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