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 第31條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3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下列項目實施年終考評: 一、代行檢查之設備。 二、代檢業務之管理。 三、代檢機構人員之管理。 四、代行檢查之經費收支。 五、代檢業務之財產管理。 六、其他必要項目。 各代檢機構於受考評時,應提出說明資料、有關簿冊及儀器設備,以備查驗。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