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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5條

代檢業務應獨立運作。 代檢機構聘用、資遣、解聘或變更第三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人員,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前項人員,中央主管機關認有不適任者,應通知代檢機構限期改善。 代檢機構代表人變更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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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