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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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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6條
代檢機構非經廢止指定,不得停止其全部或部分之代檢業務。 代檢機構經廢止指定後,應將實施代檢業務之專職人員、資料與以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費用購置之檢查設備及器具等,於三十日內移交指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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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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