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 第8條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代檢業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因服公務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八、曾遭中央主管機關撤銷代檢員資格或因案離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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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