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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第13條

雇主對含有危害物質之每一物品,應依附表四之規定提供勞工必要之安全 衛生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物質安全資料表) ,其格式參照附表五。 前項物質安全資料表,應置於工作場所中易取得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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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