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 第14條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第14條

製造商或供應商對前條之物品應製備物質安全資料表,如該物品為含有二 種以上危害物質之混合物時,應依其混合後之危害性,製作一份物質安全 資料表。 前項物品之危害物質主要成分濃度重量百分比在百分之一以上者,應列出 其化學名稱,其危害性之判定如下: 一、混合物已作整體測試者,依整體測試結果。 二、未作整體測試者,其健康危害性,除具有科學資料佐證外,視同具有 各該成分之健康危害性,對於燃燒、爆炸及反應性等物理危害性應使 用有科學根據之資料,評估其物理危害性。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