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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第19條

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醫師為執行業務需要時,得要求事業單位提供 危害物質成分之名稱、含量或製造商、供應商名稱,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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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