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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第18條

雇主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商業機密之必要而保留危害物質成分之名稱、含量 或製造商、供應商名稱,應檢附下列書面文件,經由勞動檢查機構轉報中 央主管機關核定: 一、認定為國家安全或商業機密之證明文件。 二、為保護國家安全或商業機密所採取之對策。 三、對申請者及其競爭者之經濟利益。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務,於核定前得聘學者專家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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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