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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第2條

本規則之危險物及有害物,係指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 如附表一所列者 (以下簡稱危害物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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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