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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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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第3條
本規則用辭定義如下: 一、製成品:係指在製造過程中,已形成特定形狀之物品或依特定設計之 物品,其最終用途全部或部分決定於該特定形狀或設計,且在正常使 用狀況下不會釋放出危害物質。 二、容器:係指任何袋、筒、瓶、箱、罐、桶、反應器、儲槽、管路及其 他可盛裝危害物質者。但不包含交通工具內之引擎、燃料槽或其他操 作系統。 三、製造商:係指製造危害物質供批發、零售、處置或使用之事業單位。 四、供應商:係指輸入、輸出、批發或零售危害物質之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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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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