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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第21條

本規則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但修正條文除第十三條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 月一日施行外,自修正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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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