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 第9條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第9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標示: 一、外部容器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 二、內部容器已標示,由外部可見到標示之外部容器。 三、勞工使用之可攜帶容器,其危害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且僅供裝入 之勞工當班立即使用者。 四、危害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並供實驗室自行作實驗、研究之用者。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