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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第10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屬下列之一者,得於明顯之處,設置第五條第 一項規定事項之公告板以代替容器標示,但屬於管系者,得掛使用牌或漆 有規定識別顏色及記號替代之: 一、裝同一種危害物質之數個容器,置放於同一處所。 二、導管或配管系統。 三、反應器、蒸餾塔、吸收塔、析出器、混合器、沈澱分離器、熱交換器 、計量槽、儲槽等化學設備。 四、冷卻裝置、攪拌裝置、壓縮裝置等設備。 五、輸送裝置。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容器如設置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事項之公告板,其製 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經常變更,但有物質安全資料表者,得 免標示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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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