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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 第16條
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16條
可能相互反應產生危險之危險物品,其包裝件不得裝載於航空器內相鄰位置或滲漏時會產生相互反應之位置。 放射性物質包裝件裝載於航空器上時,應依技術規範及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規定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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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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