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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6條

託運人應使用良好品質之包裝封裝危險物品,以避免於空運時,因震動或溫度、濕度、壓力之變化導致滲漏或與危險物品產生化學或其他反應。 包裝之材料、結構及其測試應符合技術規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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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