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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7條

用於盛裝液體之包裝,應能承受技術規範規定之壓力,不得有滲漏之情形發生。 內包裝之封裝方式,應能避免空運時破損、滲漏或於外包裝中移動。封裝所使用之襯墊及吸附材料應避免與包裝內之內容物產生危險性之反應。 包裝應經檢查確認無腐蝕及破損後,始得重複使用;重複使用包裝時,應防止再裝之內容物受污染。 曾裝運危險物品且尚未清潔之空包裝仍具危險性者,應予密封並按其危險性處理。 包裝件外部不得黏附危險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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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