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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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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14條
被告向檢察官聲請檢閱卷證原本,應提出聲請狀,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案號、案由及股別。 三、聲請檢閱卷證原本之範圍。 四、非檢閱卷證原本不足有效行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 五、預定檢閱時間。 六、聲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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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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