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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 第22條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22條
被告得出具委任狀,委任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到檢察署代為繳費或代領卷證影本。 前項代理人應提出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與被告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之證明。必要時,書記官得請代理人提出健保卡、駕照、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文件供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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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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