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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24條

卷證資料之攝影、電子掃描費,每頁收取新臺幣一元。但自備器材操作者,不另收取費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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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