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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25條

卷證資料之黑白列印費,A3、B4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三元,A4、B5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二元;彩色列印費,A3、B4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三十元,A4、B5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十五元。 因攝影、電子掃描卷證資料而請求交付光碟,每張光碟收取新臺幣五十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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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