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原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 第3條

原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3條

現職人員範圍如下: 一、公務人員:指依原機構現有編制內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或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公務人員。 二、派用人員:指原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工程處裁撤後佔缺留用之人員。 三、聘用人員:指原機構現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四、其他人員:指原機構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或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之官、職等之委派人員、約僱人員、無資位船員、無資位操作士、無資位事務士、各類雜工、工友、差工、佔缺契約工、契約人員及不定期契約工等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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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