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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4條

現職人員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其條件如下: 一、退休:各依其原適用之退休相關法令辦理。 二、資遣:未符其適用有關退休條件之規定者,得辦理資遣。 三、離職: (一)未符辦理退休條件,且不願辦理資遣,經港務公司同意離職者。 (二)聘用人員與原機構聘用契約尚未屆滿,選擇辦理離職,經港務公司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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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