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 第4條

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4條

現職人員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其條件如下: 一、退休:各依其原適用之退休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資遣:公務人員及工友(含技工及駕駛),未符其適用有關退休條件之規定者,得辦理資遣。 三、離職: (一)現職公務人員未符辦理退休條件,且不願辦理資遣,經機場公司同意離職者。 (二)約聘僱人員其與原機關聘僱契約尚未屆滿,選擇辦理離職,經機場公司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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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