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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5條

辦理優惠退離人員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發給慰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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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